1、合法。根据查询企查查官网显示,合作社统一收购果品进行深加工是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可以更好地进行农作物的种植、管理和销售,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合作社建大棚用于回收合作社成员瓜果是合法的,有助于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
2、蒙阴县汇众合作社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组织。 该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果品收购和销售,以及成员所需的化肥、农药的采购和供应。 合作社还提供农业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但需注意,涉及需要许可证的营业项目,合作社会依照规定操作。
3、综合展销是指单个合作社或多个合作社组成联合社,设立综合展示销售平台,以经营各种名优特农副产品为主的对接形式。综合展销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以销售合作社或联合社生产加工的某一类或某几种具有较高附加值的特色农副产品为主,如蜂产品、藕制品、豆制品、茶叶、果品以及葫芦、草席等民俗工艺品等。
1、收购农产品计入原材料科目。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农产品收购主要是指企业从农民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手中购买用于加工或销售的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等。当企业发生农产品收购行为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收购的农产品应当计入原材料科目。
2、购进农产品应该记入存货科目。详细解释如下:购进农产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一般会进行库存商品的增加,因此需要将购进的农产品记入存货科目。存货是指企业为销售或生产而持有的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成品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等。
3、收购农产品分录: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否则无此分录),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农产品: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应税项目,否则,可以不做此分录)。
4、购进农产品,如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如粮食、蔬菜、水果等,一般会记入原材料这一会计科目。这是因为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这些农产品会转化为产品的一部分,从而构成产品的成本。在这一类别下,会详细记录农产品的购入价格、数量以及相关的运输、检验等费用。
5、当合作社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若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可按9%的税率计算并抵扣。 一般纳税人进行此类收购时,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借记“原材料”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以及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应科目。
6、农产品应计入存货科目。详细解释如下:农产品是企业存货的一部分,当企业购买或生产农产品时,应当将其计入存货科目。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为了销售或生产而持有的各种物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等。因此,农产品作为企业可能用于生产、销售的物品,应当被归类为存货。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税率是13%。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买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产品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仍然属于农产品的,对于购进的农产品按照9%扣除率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用于加工13%税率产品的,加计扣除2%,即按照11%扣除率计算扣除。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收购进项税的计算: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原抵扣率为10%,从2002年调整为13%。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副产品,到主管国税局购买《收购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1、不属于。从农民手中收购稻谷,然后加工成大米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不属于自产自销。自产自销,顾名思义是企业自己销售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给客户,减少了中间商环节,从而大大降低产品成本,减少了中间商界的流通,从而加快了商品进入市场的速度。
2、大米包装销售是需要生产许可证的,若有生产许可证,则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米加工包装必须申办生产许可证。
3、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粮油加E企业购进的成品粮、植物油及粮油副产品属于农副产品。以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土糖、土纸、草席,从农民手里购进的,也属农副产品。
收购农产品时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工业没有区别,只是收购的农产品可以按13%计入进项税,不用票。
企业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款,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是收购的普通农户的农产品可以开具农产品抵扣凭证,作13%的进项税,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现金/银行存款。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买一赠一,可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