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闻

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措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1-21 浏览: 35 人次

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有:加快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加快现代种业创新。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

法律依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 统筹调整粮经饲种植结构。按照稳粮、优经、扩饲的要求,加快构建粮经饲协调发展的三元种植结构。粮食作物要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确保口粮绝对安全,重点发展优质稻米和强筋弱筋小麦,继续调减非优势区籽粒玉米,增加优质食用大豆、薯类、杂粮杂豆等。

第一,调结构,要调整优化农业的产品结构、生产结构和区域结构。一号文件提出要“树立大农业、大食物”的观念,也就是不能单纯以增加产量论英雄,要念好山海经,要唱好林草戏,要合理开发更多农业资源。特别是提出要统筹粮精饲发展,要为消费者提供品种多样的产品,这是调结构。

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具体措施应聚焦于: 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减少玉米种植面积,增加大豆产量,提升牛奶产业等,优化农业结构。 培育新产业和业态:发展粮改饲、粮豆轮作等措施,推动农业向多样化、高效益方向发展。

供给侧改革主要措施包括: 破除“僵尸企业”:淘汰过剩产能、关闭失效企业等,以减少产能过剩和低效竞争。 改善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行政成本等一系列措施,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和创新。 加强创新驱动:推进技术升级和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含量和品牌价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国家对农机化科技创新有哪些鼓励措施?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2、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3、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进一步把握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方向,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农机科技水平、装备水平、农机作业水平和安全发展水平,培育和发展农机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大力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努力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4、加快农业科技体制创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兼职科技人员报酬。通过“邮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5、农业补贴项目 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国家设立了多项农业补贴项目。这些项目包括粮食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旨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科技创新补贴项目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推动产业升级,国家设立了多项科技创新补贴项目。

6、其次,补贴政策重点支持了有助于提高粮食单产的农机具,如育秧播种机、条播机和旋耕播种机等。这些措施旨在提高播种机的研发力度,借助科技手段推动产业链的升级。此外,政策还对提高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的农业机械给予了重点支持,如高性能播种机和联合收获机械。这表明政策对提高农业产出的重视。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服务与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辽宁省为了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业机械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省、市、县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其他部门按职责参与,乡镇政府提供配合。

将《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八条删去。 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20日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有关资料,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开工。

条例中包含了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选择、实施、评估、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规定,确保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整合土地资源、改善水利设施、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等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农业生产条件和效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都市型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指导、规定等;研究提出我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指导农业科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实施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办理老区建设的日常事务;负责畜禽优良品种和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负责植物检疫工作、文电、市有关农村工作和农民问题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