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推广重大科技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当实行技术责任制。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总农艺师,负责全面技术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对适合当地的农业技术,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应用于生产。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章,旨在规范与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其中,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需被列入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技术的有效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