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范农业机械生产、销售、推广、使用和管理秩序,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一章总则规定,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活动,强调政府的领导责任和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支持,设置了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农民购买农机、技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
1、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预算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 加大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建设高标准农田。 安排中期和长期的政策性贷款,支持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和农田林网建设。
2、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政策旨在支持农业种植业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主体,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农田进行投资。 补贴资金涵盖多个方面,如土地平整、种苗、机械化作业、灌溉设施、渔藻种植等,旨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
3、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补贴标准通常是每亩1500元,然而,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地区的补贴标准可能更高。具体补贴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点》文件,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明确列为首要任务。
4、高标准的基本农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并且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农田。这类农田不仅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也包括整治后新增的基本农田。
5、《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为保障我国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提升而出台的一项规范性文件。该办法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高标准农田的范围:指经过改良的水稻田、小麦田、玉米田等作物的种植土地,作物品种、种植模式应符合当地实际。
1、自2004年起,财政部和农业部联手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当年首批补贴资金为0.7亿元,在66个县开始实施。自此以后,补贴资金的投入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涵盖了全国所有农牧县和农场。
2、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最初称为“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贴”,随后在2001年调整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补助费”,再到2003年的“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每年额度为2000万元。
3、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000年以前专项名称为“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贴”,2O01年调整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补助费”,2003年名称改为“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每年为200O万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实施。七年来中央财政的投入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从2004年的7000万元增长到去年的近155亿,7年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达到了357亿元,带动了地方和农民的投入约1187亿元。
5、这项补贴是国家对于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是为了促进和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所制定的。
江川农场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自1998年以来,农场投入大量资金,引进了581台大中型拖拉机、760台小型拖拉机以及多种农业生产设备,如385台秧床插播器、1421台水稻插秧机和246台联合割晒机,实现了85%以上的水稻全程机械化。
江川农场机械化形成规模,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插上了翅膀。
插秧机的调试 整机安装 插秧机的基本构造由发动机、传动系统(变速箱)、行走机构(转向离合器、驱动轮)液压仿形系统、操纵和调节机构、取秧量调节机构、移箱器等组成。出厂时,将这些部件包装运到各地,购机户应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插秧机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提高农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各县(区)、乡(镇)和自然村。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指导、规定等;研究提出我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指导农业科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实施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办理老区建设的日常事务;负责畜禽优良品种和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负责植物检疫工作、文电、市有关农村工作和农民问题的法律。
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高性能植保机械、半喂入和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三)补贴标准。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